[典源] 《左傳·昭公十四年》:治國治刑,不隱于親,三數(shù)叔魚之惡,不為未減。
[典義] “不隱于親”,原是孔子對晉大夫叔向的評語,其意謂叔向治國治刑非常公正,不避親屬。后人便以“不隱于親”比喻執(zhí)法如山,不避親屬。
[典實] 公元前528年,晉國發(fā)生了邢侯和雍子爭奪鄐地的事件。雍子自己知道自己的罪過,用女兒作為賄賂換得勝訴;羊舌鮒出賣法律,邢侯擅自殺人。由于羊舌鮒是叔向的弟弟,法官去問叔向此案該如何判?叔向回答說:“他們罪責(zé)相同,當一律處斬!”孔子聽到這件事,給了叔向極高的評價。他說:“叔向,治理國家,執(zhí)行刑法(治國治刑),不包庇親屬(不隱于親),三數(shù)叔魚(即羊舌鮒)之惡,不給他減刑。做事合乎道義,可以說是正直之士。平丘會盟,指出他人貪財,以寬免衛(wèi)國,晉國就做到了不兇暴。讓魯國季軍子回去,稱道他的欺詐,以寬免魯國,晉國就做到了不凌虐。叔向這種公而忘私處理囯事和大義滅親的精神,是做事合乎道義??!”